从家暴到反家暴,蓝翔技校缘何又成头条?

更新时间:2021-02-23 11: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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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暴到反家暴,蓝翔技校缘何又成头条?

  “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看蓝翔”。山东蓝翔技校再上头条!只是这次不是因为挖掘机,而是校长荣兰祥的发妻孔素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2013年夫妻反目申请离婚,蓝翔技校副校长带人与孔素英的家人2014年在河南商丘上演全武行,之后孔向媒体爆料遭遇家暴20年,并指控荣兰祥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贿、重婚、家暴、虐待、故意伤害”等“七宗罪”。一起家庭纠纷,演变为“离婚大战”,从民事诉讼发展成为刑事案件,最后为何又转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峰回路转还是再起波澜?

  立起“国法”管起“家事”。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已经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只不过是在昨日开始实施。但关注这部法律的人的确不少,在该法实施首日,各地法院就已经陆续接到各类家暴受害者的保护请求,孔素英只是代表人物之一。据最高法2015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也在逐渐凸显。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被家暴受害者视为自我拯救又一根救命稻草。然而,《反家庭暴力法》真的能给家暴受害者带来福音吗?笔者认为,受害者寄望越高,失望可能会越大。

  法律定位尴尬,容易导致法律效果尴尬。《反家庭暴力法》重点要解决的应是这样一类目标案件,即用《婚姻法》解决显得过于轻飘飘,而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治又过于严苛的案件。中间地带本来就属模糊地带,若要在模糊地带确立一部法律,对人们日常的行为进行规范,其结果无外乎还是两种,或是婚姻破裂、一拍两散,或是将施暴者绳之以法、科以刑罚。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需出台相应细则,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中的“面临危险”究竟是何种情形还需要量化和细化。如果期盼受害者通过《反家庭暴力法》与施暴者进行抗争,重新取得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若没有相对细化的标准,可能大部分申请保护的人都会失望。

  惩治措施宽松,威慑效果有限。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属国际惯例,国内媒体做了大篇幅报道,记者们重视了形式却忽视了内容。我们一起看看美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是如何立法的,到2005年,美国共有23个州和一个特区将强制逮捕写入了各州法律之中,虽然目前美国各地执法机构尚未有统一应对家庭暴力的程序,但强制逮捕无疑具有威慑作用,它会让那些加害者意识到家暴是犯罪,而不是简单的家庭事务。而我们的惩治措施,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仅有一章的表述,方式也仅有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种,具体措施是三个禁止加一个保护,该章节其余的内容都是程序法层面的表述。此等立法内容,很难对施暴者给予足够威慑。

  基层法官面对新考验,压力山大或成新常态。《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基本都会在基层法院受理、基层法院判决,基层法官首先体会到的'将是此类案件数量大幅度飙升。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定性和取证都很困难,笔者预计相关判决或者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也不会很高,从现行法院对法官的考核评价机制看,大部分申请还可能是被作为调解案件处理,因涉家长里短,基层法官调解一件此类案件需要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许不一定会比一个标的上亿案件要少,基层法官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也许这一点立法者是不会考虑的。

  古人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国法”要求法官必须要管“家务事”,此法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彰显的是社会公平正义,虽然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立法工作已告一段落,但后续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仍需给予高度关注。“让受害者心安、让施暴者胆寒”,应成为反家暴法实施效果的最好注脚。

  不快乐是自己造成的,把不快乐的责任推在别人身上,并不能使我们好过些;一个人失败的原因,在于本身性格的缺点,与环境无关;君子不怨天,不尤人。(《茅蓬语录》之“反求诸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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